遺產分割之前哨戰(一)—領取被繼承人之老年給付後卻被親妹妹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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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王二、王三為王父子女,於王父過世後,王二、王三口頭授權王一以王父全體繼承人名義申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差額,嗣後王二卻以王一並未取得授權而向地檢署提告王一偽造私文書,王一並遭地檢署起訴,王一會有罪嗎?

 

本案例王一於一、二審判決均獲取無罪判決,判決理由主要如下:

  1. 喪葬費用性質上屬於繼承費用,本案例王父之喪葬費用均由王一支出,王二、王三均未支付任何王父之喪葬費用,故王二、王三對於王一以老年給付差額支應喪葬費用一事至少有默示同意。
  2. 證人證稱王二有口頭授權同意王一領取。
  3. 王一請領時有檢附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而戶籍謄本之申請對象若非配偶、直系血親,則需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始可請領,故王一實無法擅自請領到王二之戶籍謄本,並持之申請老年給付差額。

本案例為法院綜合上開事由後,認為王一「主觀上並沒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而判決無罪,而實務上這種案件非常地多,很多繼承人會於被繼承人往生後產生這類的糾紛,有可能是遺產沒有談攏,導致原本口頭有講好授權某人去領取補助這些事情都想推翻,或是原本繼承人間的感情就不好,都很容易衍生出偽造文書、侵占等案件,所以於長輩、親人過世後,繼承人間如有任何協議,最好有書面、文字可證,若只有口頭,也最好要有非繼承人之第三人在場,以便日後訴訟可到庭作證。

另外,關於喪葬費用的部分,依照我國民間社會習俗大部分是由繼承人墊支,但如果遇到繼承人沒有錢,或是費用過高,也很多人會直接自遺產中之現金、或是可立即請領到之費用中支應,如果就此情形均要直接認定有偽造文書、侵占之犯意,似乎違背常理,故實務上逐漸將支領之款項是否用於喪葬費用列為判斷是否有犯意的標準之一,所以如有為繼承人支出之各項費用,舉凡醫療費用、喪葬費用之明細單據一定要保存完整,若屆時真的不幸兄弟姊妹失和而告上法院,至少有支出單據可證明並無侵占、偽造文書之故意。

【本例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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