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我的小空間—房東可以不經過我的同意隨便闖入或帶人進來租屋處嗎?】
布瓜家住台中,考上台北的學校,身為北漂的青年,布瓜在學校附近租了一間房間,未料房東常常突然說要來檢查布瓜有沒有好好維護他的房子,未經過布瓜同意就擅自闖入,布瓜不堪其擾,決定租約到期時就不續租,房東知曉後,三不五時說要帶人來看房,布瓜可以怎麼主張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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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租賃期間即將結束而房客決定不續租時,房東希望能趕快再將房子租出去,而想要帶其他有意租房的人來看房子,以盡量減少空屋期;或者房東以各種理由闖入租屋處時,房客可以怎麼主張呢?本篇文章告訴你!
房東雖是房子之「所有權人」,但是只要在租賃期間內,房子的「使用權」應當歸屬於租客,此時房客對其租賃之房子有決定何人可以進入或停留其內之自由,及房客在其租賃之房子中有不被干擾或其居住安寧有不被破壞之自由,房東要進入租房前,應先取得租客之同意,否則有觸犯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居罪之疑慮。
本案例中,房東以要檢查房子、要帶人來看房子等各種理由,未經布瓜同意,擅自闖入租屋處,就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居罪,布瓜可於房東闖入之當下報警,抑或蒐集證據(像是對話紀錄、監視錄影畫面)提告。
*小補充: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罪是告訴乃論罪,要經過被害人或有權提出告訴之人於6個月內提起告訴,要注意一下告訴期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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