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聚不好散—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許多人來做離婚法律諮詢時,都會跟律師表示已經和另一半「分居」許久,並已然沒有感情了,但另一半仍不肯離婚,詢問律師是否可以拿這個做為離婚原因來訴請離婚?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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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居可以做為單獨離婚事由訴請離婚嗎?
依現行法令,僅有「分居」之事實,不論「分居」多久,尚需其他事由去說服法院此段婚姻已難以存續。
(一)先來看看民法1052條之規定:
我國關於裁判離婚之規定,係定於民法1052條(註一,下稱本條),想要以「單一」事由並由單方訴請離婚,則必須說服法院有符合本條第1項任1款之離婚原因,比如說「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被單獨明定為一個離婚事由(參本條1項2款),只要能舉證證明有此情事發生,法院就能僅據此單一事由裁判離婚。
無本條第1項任1款情事,想要訴請離婚,僅能依本條第2項規定,要盡力去舉證所有可能的離婚原因,說服法院婚姻已有重大破綻而難以存續,請求法萬裁判離婚。
→關於裁判離婚,可參考可以參考此篇文章【「都跟你說了放手—離婚有這三種方式,離婚律師教你怎麼選!」】
(二)「分居」目前尚不在民法1052條第1項之規定當中,尚無法作為單獨離婚事由訴請離婚。
我國民法1052條第1項並未將「分居」單獨明定為一個離婚事由,更無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之規定,也就是說僅有「分居」之事實,不論「分居」多久,可能還需要其他事由去說服法院此段婚姻已難以存續,法官才能裁判離婚,也就是說「分居」是可以作為一個說服法院此段婚姻已難以存續的依據之一,但並非唯一的依據,須提出其他事由如不可調和的分歧、家庭暴力等讓法院綜合判斷此段婚姻是否已經難以存續。當然,「分居」期間越久,法院可能越會覺得此段婚姻已難以存續,「分居」期間還是可能會影響法官對於此段婚姻是否已經難以存續之判定。
二、「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與他方同居」還可以這樣主張:
若是能證明「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狀態持續中」是可以作為一個單獨離婚事由訴請離婚的。
(一)參照民法105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分居」如上所述,依現行之法令還不能作為一個單獨離婚事由訴請離婚,但是!依民法105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若是能證明「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狀態持續中」是可以作為一個單獨離婚事由訴請離婚的!
(二)要怎麼主張另一半「惡意遺棄」呢?
我國民法有規定夫妻有同居之義務(參照民法第1001條,註二),除非有正當事由,夫妻即應履行同居之義務,所以若是另一半遲遲不肯搬回來同居,又不想離婚,可以試著提出請求離婚之訴訟,獲得勝訴判決,雖然法律上無法強迫另一半一定要搬回來家裡住,但若另一半不肯搬回來履行同居之義務,就可以主張另一半有「惡意遺棄」的行為,進而起訴請求離婚,法官可以據「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狀態持續中」此一事由裁判離婚,達成結束婚姻關係之目的。
三、草案規定:五年內夫妻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將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大法官於112年憲判字第4號(註三),表示應檢討民法裁判離婚相關規定是否要採取分居(或稱別居)制度,並明定以相當期間未有共同生活事實之分居作為裁判離婚條件。
行政院遂於民國114年2月20日通過民法修正草案,五年內夫妻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將可向法院訴請離婚,也就是說,若未來草案有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則當夫妻五年內累積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夫妻任一方可據此作為單一離婚事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小提醒:有許多人詢問律師分居多久自動離婚?分居兩年自動離婚?但縱使此修正草案有通過,依此修正草案之規定五年內已累積分居達三年以上,仍須向法院訴請離婚,而不會因為分居多久自動離婚。
四、Q&A常見問題解析:
Q1、只要分居很久,是不是就可以直接訴請離婚?
A:依照現行法令之規定,僅有「分居」的事實,不論分居多久,仍尚需其他事由來說服法院此段婚姻已有重大破綻而難以存續,而無法作為單獨離婚事由訴請離婚。
Q2、分居的時間長短對法院判決有影響嗎?
A:雖然依現行法令分居還不能單獨作為離婚事由,但可以作為說服法院婚姻已難以存續的依據之一,倘若分居時間越長,法院可能越傾向認定婚姻已難以存續。
Q3、另一半長期不願與我同住,是否能作為離婚理由?
A:若能證明一方長期拒絕履行同居義務,且無正當理由,即可能該當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可作為單獨離婚事由,進而訴請離婚。
Q4、新法修正草案對分居離婚有何影響?
A:依行政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通過的修正草案,夫妻五年內累積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得作為單獨離婚事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Q5、分居兩年或三年後是否會自動離婚?
A: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不論分居多久,都不會「自動離婚」,仍須經法院裁判。即便未來草案有通過,夫妻五年內累積分居達三年以上,也需向法院訴請離婚,而不會生自動離婚之效力。
五、結語:
若夫妻雙方已分居許久,有一方想要據此訴請離婚,首先都是要先能舉證有分居之事實,建議要有人證、對話紀錄或錄音錄影等證據相佐,另外依現行法令規定,都還是建議要盡量提出其他證據,說服法院您們的婚姻關係已有重大破綻,難以繼續維續,以提高法院裁判離婚之可能性。若有相關問題,都歡迎先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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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民法第1052條
註二:民法第1001條
註三:112年憲判字第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