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路發言要小心!最新誹謗罪完整解析:刑罰、案例、求償一次看懂!」
什麼是誹謗罪?網路上辱罵網友會成立誹謗罪?涉及公共利益的討論會不會成立誹謗罪?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有什麼差異?本篇文章帶你認識關於誹謗罪的各種情況,讓律師告訴你什麼是誹謗罪。
★多數人會使用「毀謗」這個說法,為了避免混淆,且更精確使用文字,本文將依據刑法典中的「誹謗」一詞來進行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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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誹謗罪?
刑法第310 條: I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II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III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誹謗罪是在保護個人的名譽,免於他人的侵害。而且誹謗罪只要行為人有達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程度就可以了,不需要有實際的毀損結果。
二、誹謗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只要符合下述誹謗罪的構成要件,那麼原則上就會成立誹謗罪了!
客觀上:
- 指摘或傳述
「指摘」是指:指出錯誤並加以指責。
「傳述」是指:輾轉傳述,將訊息傳遞給他人。
例如:行為人和他的朋友,在網路上散布某人明知道對方已結婚,卻仍選擇當小三這件事。 |
-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白話來說就是,行為人以言語、文字或圖像等方式傳播給大眾知道,而且被害人因為行為人的這些行為,而降低他在社會中的評價、觀感,並足以構成毀損被害人的名譽。
例如:行為人和他的朋友,在網路上散布某人明知道對方已結婚,卻仍選擇當小三,使得某人在社會中的評價、觀感降低,並毀損某人在社會中的名譽。 |
主觀上:
- 意圖散布於眾
白話就是行為人明知道這樣做會違法,還是選擇散發或傳布給其他人知道。
例如:行為人明知道和他的朋友,在網路上散布某人明知道對方已結婚,卻仍選擇當小三這件事,會使得某人在社會中的評價、觀感降低,並毀損某人在社會中的名譽,行為人仍然選擇這樣做。 |
- 有誹謗的故意
三、這些行為還會有「加重誹謗罪」的問題!
當行為人的言行已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原則上會成立誹謗罪。值得注意的是!若行為人的誹謗行為是藉由散布文字、圖畫等方式,那麼就會有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問題!原因是因為,透過散布文字、圖畫等方式誹謗他人,較一般用口頭誹謗他人的方式時間較為持久,影響範圍也較廣,因此法律特別規定加重其刑罰,以遏止類似行為的發生。
律師補充:以「圖片」或「影片」的方式散布,有法院認為可以歸類在「圖畫」的規範下【註1】,也有法院認為可以歸類在「文字」的規範下【註2】。因此不要以為法條沒有寫到「圖片」或「影片」一詞,而用這些的方式誹謗他人就不會有加重誹謗罪的問題產生! |
四、什麼情況下誹謗罪可能不會成立?
立法者認為在某些情境下,即使行為人可能對他人的名譽造成損害,但是如果符合特定條件,仍然不構成誹謗罪,不予處罰!這樣的例外處置,主要是基於法律對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保護之間的平衡考量,留了誹謗罪的法律規範,也確保了在特定情況下,合理的言論不會受到不當限制。
(一)能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
最新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註3】指出,如果加害人能夠證明他的言論在散布前已經有「合理查證」程序,並依所取得的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可以合理相信他的言論內容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就符合誹謗罪不成立的要件。
律師提醒:即使有符合「合理查證」的程序,並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實,不過如果所誹謗之事並沒有涉及公共利益的問題,而僅涉及「私德」,仍然有誹謗罪的問題產生!【註4】 |
(二)善意發表言論(刑法第311條)【註5】:
對於言論自由與名譽侵害之間的利益衝突,透過「善意發表言論」的手段加以平衡,促進社會平衡與正義。由於本條文的規範都是用於「具體」事情,因此不適用於公然侮辱罪。
-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例如:被人誣告時,在法庭上陳述對自己有利的言語。 |
-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例如:法務部長在立法院向立法委員報告國防事務。 |
-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例如:評論時事。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需要針對事件本身做評論,避免節外生枝。 |
-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例如:記者在記錄議會的開會過程。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過度渲染或不實記載,仍然有誹謗罪的疑慮產生。 |
五、如果在網路、Dcard、PTT 或 Facebook 可以匿名誹謗他人嗎?
目前我國實務見解認為,只要網路上的分身與現實生活中的本尊能夠存在一定的連結(白話來說就是能夠從網路上的分身知道這個人在現實生活中的身分!),並審查現實生活中被害人的名譽,是否因為加害人的言行而遭受貶底損害,據此推論加害人是否成立誹謗罪!
- 網路誹謗案例分享:
實務上即曾有案例,加害人在網路上惡意散布「操你媽XXX不要整天打擾人」、「不要安非他命吸了在那裡裝白吃」等不實言論,導致被害人名譽受損害,最後加害人受到刑法加重誹謗罪處罰。【註6】
六、誹謗罪如何請求賠償?
加害人除了須面臨刑法誹謗罪的罰則外,被害人也因為加害人的言行,導致自身名譽貶低受損,因此可以向加害人提出民事或刑事附帶民事的損害賠償請求,具體而言可以分為兩種情形:
民事賠償責任:
被害人可以依據以下的民法相關規定,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 民法第18條(人格權之保護)
- 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之要件及效果)。
- 民法第195條(侵害人權及重大身分法益之財產賠償及限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若檢察官已提起公訴,被害人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律師提醒: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害人想要真正獲得賠償,應該要提出民事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非僅提起刑事告訴!理由是當法院以刑事判決處罰加害人,罰金的部分並不會直接給予被害人,而是繳交給國庫。由於每個案件情況皆不相同,如果您對於自身的案情有疑問,迎點擊官方LINE連結做詢問,讓我們為您做更詳細的解答。 |
七、誹謗罪和公然侮辱罪的差異?
很多人常常會將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混為一談,那麼該如何區分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的差異呢?
刑法第309條: I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實務上法院認為【註7】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差異:
「誹謗」罪:
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的名譽。
例如:在網路上散布被害者是小三,而損害被害者的社會人格。 |
「公然侮辱」罪:
在公開場所沒有指定具體事實,而對他人抽象謾罵。
例如:在公車上辱罵他人智障、下流、白癡等沒有指定具體事實的抽象謾罵,而貶低他人在社會上所維持的人格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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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Q&A常見問題解析:
Q1:在網路上罵人一定會構成誹謗罪嗎?
A:不一定!如果你的言論是「抽象謾罵」,例如「白癡」、「沒水準」,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而非誹謗罪。但若你的言論涉及「具體事實」,例如「某某人是詐欺犯」,並且足以損害對方的名譽,就可能構成誹謗罪。
Q2:如果我說的內容是真的,還會構成誹謗罪嗎?
A:如果所述內容為「真實」,且「涉及公共利益」,則不會構成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如果內容只涉及私人領域(如私生活八卦),即使是真實的,仍然可能觸犯誹謗罪。
Q3:透過「匿名帳號」在Dcard、PTT、Facebook發言,就不會被抓到嗎?
A:錯!法院已認定,只要網路上的分身(帳號)與現實身分能夠建立關聯,仍可追蹤到發言者。透過IP地址、登入紀錄、第三方平台合作等方式,匿名發言仍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Q4:透過圖片、影片的方式會構成誹謗罪嗎?
A:會!法院認為圖片、影片屬於「圖畫」、「文字」,而且會構成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因此即使不直接用文字指控,也可能觸法!
Q5:如果被誹謗了,我該怎麼辦?
A:
1.保存證據:截圖、錄影、備份網頁等手段,確保言論證據完整。
2.法律諮詢:透過律師評估並協助提告誹謗罪及民事訴訟求償。
3.報警或提告:向警方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
九、結語:謹言慎行,避免觸法風險!
言論自由固然重要,但這並不代表可以隨意發表不實的言論詆毀他人的名譽,否則很可能觸犯誹謗罪,甚至面臨民事賠償責任。透過本篇文章,我們釐清了誹謗罪的構成要件、相關案例以及法律責任,希望讓大家對於自身言論的法律風險有更深刻的認識,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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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參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80號判決。
【註2】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89號判決。
【註3】參考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
【註4】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23號判決。
【註5】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刑法第311條。
【註6】參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簡字第 91號判決。
【註7】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75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