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全解析!網路罵人=犯法?刑責、案例、求償一次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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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然侮辱罪?網路上辱罵網友會成立公然侮辱罪?私訊辱罵他人會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有什麼差異?網路流傳的公然侮辱價目表有沒有任何參考價值?本篇文章帶你認識關於公然侮辱罪的各種情況,讓律師告訴你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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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

I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罪是在保護個人的名譽,免於他人的侵害。

 

(一)公然侮辱定義:

  •  公然:是指同一空間不特定人多數人可能或可以知道、聽見、看見的狀態,且不管是否認知到事情,就已經可以達到「公然」的定義。
例如:A在車站辱罵B,即使周遭的旅客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只要辱罵現場有多數人就該當「公然」的定義;或是在夜深人靜的街道上相互辱罵,即便現場沒有其他人,但是街道是屬於公眾可以隨意出入地方,所以也構成「公然」的定義。
  •  侮辱:指其行為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並利用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等手段,對被害人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的意思,並貶損被害人在社會上所維持的人格地位。(註1) 
例如:罵人是智障、更年期到了、婊子、神經病、比中指等。

 

(二)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根據上述公然侮辱的定義,要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其實很容易,只要符合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知道、聽到、看見的狀態,且加害人對被害人的名譽有進行貶低的言行就會成立了,也就       是 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一般公然侮辱罪,會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但是要注意,如果加害人有強暴行為,則會有加重的處罰,也就是觸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的規定,會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而這裡的強暴行為包含直接對被害人的身體施加暴行,也包含對物體施加暴行而間接影響到被害人。

例如:當眾打耳光、用穢水潑在他人身上、強行脫下他人褲子等。

 

 

二、如果在網路、Dcard、PTT 或 Facebook 罵人,是否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只要符合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在網路的世界一樣會成立!

目前我國實務見解認為,只要網路上的分身與現實生活中的本尊能夠存在一定的連結(白話來說就是能夠從網路上的分身知道這個人在現實生活中的身分!),並審查現實生活中被害人的名譽,是否因為加害人的言行而遭受貶底損害,據此推論加害人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

 

(一)私訊辱罵他人會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在「私訊聊天室」中一對一辱罵他人,因為沒有第三人存在,而且「私訊聊天室」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進入,所以沒有達到「公然」的定義,因此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二)社群或群組留言辱罵他人會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我國實務認為,在網路上辱罵他人,只要符合公然侮辱罪的定義,且網路上的分身能夠與現實生活中的本人有所連結,就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因此,如果在社群媒體留言或是群組(3人以上)辱罵他人,甚至故意以貼圖、梗圖等圖片方式留言來貶低他人名譽,就會有機會成立公然侮辱罪。(當然這個部分檢察官或法官還是會依照對話前後文來判斷是否為「故意貶低他人名譽」來進行判斷)

 

(三)加害者留言辱罵後刪除留言,會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別以為刪除留言後就沒有事情,仍然會有機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律師建議:法院通常會認為一旦在公開的網路上發表辱罵性言論,因為隨時隨地都會有人進行瀏覽,因此就有可能影響到被害人的名譽,不會因為加害人刪除留言後而有所不同! (註2)

 

三、公然侮辱可以求償多少?

加害人除了須面臨刑法公然侮辱罪的罰則外,被害人也因為加害人的言行,導致自身名譽貶低受損,因此可以向加害人提出民事的賠償責任,具體而言可以分為兩種情形:

 

(一)民事賠償責任:

被害人可以依據以下的民法相關規定,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 民法第18條(人格權之保護)。
  • 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之要件及效果)。
  • 民法第195條(侵害人權及重大身分法益之財產賠償及限制)。

 

 (二)刑法公然侮辱罪罰則:

依據刑法第309條規定,可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 一般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有施以強暴的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2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以下是法院對幾個公然侮辱罪的案例判決,判決結果提供給大家知悉:
  1. 罵人「幹你娘(台語)」,臺南地院判處3000元罰金。(註3) 
  2. 以「吐檳榔渣」的方式侮辱他人,台中地院判處3000元罰金。(註4) 
  3. 罵人「討客兄」11次,桃園地院判處8000元。(註5)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害人想要真正獲得賠償,應該要提出民事訴訟的程序,而非刑事告訴的程序!理由是當法院以刑事判決處罰加害人,罰金的部分並不會直接給予被害人,而是繳交給國庫。由於每個案件情況皆不相同,如果您對於自身的案情有疑問,迎點擊官方LINE連結做詢問,讓我們為您做更詳細的解答。

 

(三)公然侮辱價目表:

有熱心網友整理了「公然侮辱價目表」,表格利用簡單的方式呈現,讓大家知道如果公然侮辱他人需要被罰多少金額,大家可以當作茶餘飯後的話題就可以了。

一張含有 文字, 數字, 字型, 螢幕擷取畫面 的圖片

自動產生的描述
資料引用:奇摩新聞

 

律師提醒:公然侮辱價目表只是網友整理,當作一個有趣的話題就好了。實際上法官會針對犯後態度、辱罵字眼、舉止動作等個案情節綜合評估後做出適當的判決。

 

四、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差異?


經常能夠聽到民眾要提告妨害名譽,但其實這是一個比較不精確的用法,因為妨害名譽罪章包含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那麼該如何區分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的差異呢?

刑法第310條:

I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II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實務上有法院認為(註6):

  •  侮辱:沒有指定具體事實,只有抽象謾罵。
例如:謾罵他人下流、賤人、神經病、卑鄙、無恥等沒有指定具體事實的抽象謾罵,而貶低他人在社會上所維持的人格地位。
  •  誹謗:對於具體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的名譽。
例如:到處宣揚小明偷了小王錢包裡的1000元等評論某件具體事實,並意圖散布於眾,而貶低他人在社會上所維持的人格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評論的具體事實為真實,且涉及公共利益就不會有誹謗罪的問題(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若評論的具體事實為真實,但僅涉及到「個人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依然會有誹謗罪的問題產生!(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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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82號判決。
註2:參考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74號判決。
註3: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52號判決。
註4: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3169號判決。
註5: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611號判決。
註6: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75號判決。
註7: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2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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