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保就是無罪嗎?羈押就是有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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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由於前桃園市長鄭文燦的案件頻繁報導,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有羈押的原因,但沒有羈押的必要性,因此讓前桃園市長鄭文燦交保。然而,網路上有許多人誤解了交保與羈押的意義,認為交保就是沒事了,或是羈押就代表有罪,其實這都是錯誤的觀念!

羈押的目的是防止被告逃亡、湮滅罪證或串供,並確保審理程序的順利進行。交保則是因為法院認為被告不會逃亡,也沒有湮滅罪證或串供的可能,因此允許被告繳納保證金後返回家中。交保金的目的也是確保被告在未來的審判中出庭,如果未來未出庭,可能會被通緝並沒收保證金。

雖然無論是羈押或交保,都需要「犯罪嫌疑重大」的要件,但這並不意味著最終判決的結果。即使被交保,被告日後起訴後判決有罪的機率仍然較高,但這不是絕對的,最終結果仍需依賴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是否充足,以及法院的判斷。因此,偵查中的羈押或交保與有罪無罪不能直接掛鉤。

在實務上,交保後判決有罪的案例很多,而羈押後改判無罪的案例也存在。如果被羈押後改判無罪,被告還可以提出刑事補償金的請求,也就是俗稱的冤獄賠償。

以上就是關於羈押、交保與有罪無罪的關聯性的分享,希望能澄清大家的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