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由於前桃園市長鄭文燦的案件頻繁報導,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有羈押的原因,但沒有羈押的必要性,因此讓前桃園市長鄭文燦交保。然而,網路上有許多人誤解了交保與羈押的意義,認為交保就是沒事了,或是羈押就代表有罪,其實這都是錯誤的觀念!羈押的目的是防止被告逃亡、湮滅罪證或串供,並確保審理程序的順利進行。交保則是因為法院認為被告不會逃亡,也沒有湮滅罪證或串供的可能,因此允許被告繳納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