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小孩流程完整解析】|收養條件、法院聲請與登記辦理全指南!

當您與一名沒有血緣的孩子關係非常親密,想要讓這名孩子成為家庭的一份子那該怎麼做?收養制度正是實現這份愛與希望的重要橋梁!無論是「近親收養」、「繼親收養」或是「無血緣關係收養」。本篇文章將由本律師事務所,帶您了解「收養」的法律程序、資格條件、聲請流程與所需文件等相關事項,協助您順利完成收養程序,打造一個有愛且溫馨的家庭!同時,也會說明台灣有關收養的法律相關規定,幫助您掌握最新法令動態及實務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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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養是什麼?
什麼是收養?當我們提到「收養」,指的是將他人的子女,依法正式收為自己的子女,在法律上視同婚生子女對待。換句話說就是原本沒有血緣關係的兩人,透過法律的程序,建立起具有法律效力的親子關係,並享有親生子女相同的權利與義務。
民法第1072條【註1】: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
🚨律師補充:
許多人會將收養與認養、領養搞混,在法律上並沒有領養小孩、領養孩子或認養小孩的說法。實際上認養、領養都不是民法上的正式用語,而是常見於動植物領域,如:領養小貓、小狗等。因此本篇文章將以民法上的正式用法「收養」一詞作為介紹。
二、收養的種類有哪些?
在正式辦理收養程序前,我們先帶您了解目前有哪些收養種類及其差異:
(一)無血緣收養:
這種收養類型是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完全沒有血緣關係。
例如:收養孤兒、育幼院孩童或雙方並無親屬關係等的情況。 |
(二)近親收養(又稱:親戚收養):
這類型的收養是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具有血緣關係,且是六等親以內的旁系血親或五等親以內的旁系姻親,以及輩分相當才可以進行收養。
例如:收養親戚、兄弟姊妹的小孩等情況。 |
(三)繼親收養(又稱:他方收養):
當收養人想要收養自己配偶前段婚姻所生的孩子時,就屬於繼親收養。此種類型在繼親家庭相當常見,目的是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讓孩子在法律上也擁有完整家庭身分。
例如:丈夫收養妻子前段婚姻的孩子等情形。 |
三、收養人聲請收養子女的收養條件,7大條件一次搞懂:
許多想要收養小孩的民眾,看到法律條文常常一頭霧水,忍不住問律師:「收養小孩需要具備什麼條件?」、「可以收養朋友的小孩嗎?」、「收養有年齡限制嗎?」其實,無論是哪種收養類型,法律對於收養人的資格都有明確的規定,以下是本文幫您整理7大收養條件:
(一)需要收養的合意:
簡單來說就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要有成立親子關係的意思表示!
如果被收養人未成年,依照法條規定,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是需要代受意思表示及同意其被收養!
民法第1076條之2【註2】: I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II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III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
💡律師補充:
司法院22年院字第907號解釋認為【註3】:收養原則上只有本人才可以執行,如果收養人死亡,不可以由其配偶、父母或經由親屬會議代為收養;也不可以利用遺囑委託他人的方式,於收養人死亡後代為收養。
(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有收養年齡限制:
依據民法第1073條規定【註4】,收養人必須比被收養人年長20歲以上。不過如果是在夫妻共同收養的情況下,只要夫妻其中一方年長被收養人20歲以上,另一方年長被收養人16歲以上也可以滿足收養年齡限制的條件!!
民法第1073條: I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II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
(三)收養必須不是直系血親姻親及輩分不相當的親屬間:
法律為了維護家庭倫理秩序與親屬間的正常關係,因此對於「收養對象」設有明確限制。根據民法第1073條之1【註5】的相關規定,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民法第1073條之1: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
1.直系血親:
如:祖父母不得收養孫子女為養子女。
2.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為維護我國傳統倫理觀念,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應不許收養為養子女,但為了顧及婚姻及家庭美滿,收養配偶的子女為養子女,則是法律所例外允許的。
如:繼父收養其配偶的兒子、女兒為養子女。
3.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所謂輩分相當,係指尊被收養卑輩而期間僅差一輩而言。
如:兄嫂不得收養弟媳、叔公不得收養姪孫。
以上是立法者認為有違倫常觀念,而明定法律禁止收養的情況。
(四)父母應共同收養:
收養會產生新的身分關係,對夫妻之間會造成重大的影響,如果夫妻間對於收養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一方堅持收養,另一方堅決不收養,就會難以期待婚姻幸福美滿,也難以期待家庭生活秩序的和諧,對於未成年的養子女而言也是屬於較不利益。因此民法第1074條前段【註6】,明定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
民法第1074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但有以下兩種情形,可以夫妻一方單獨收養:
1.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因為夫妻的一方收養配偶的子女(包含養子女),因為配偶與其子女間具有直系血親的關係,依法不得收養(即民法第1073條之1第1款規定)。因此由一方為收養就可以了,不需要與他方共同為之。
2.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如同上述,為避免夫妻對於收養子女意見不一致,而產生家庭生活不和諧的問題,因此法律明定需要夫妻共同收養子女。但是如果夫妻其中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超過3年,就不會產生夫妻間意思不一致的情形,而造成家庭生活不和睦,因此特別允許夫妻的一方可以單獨收養。
(五)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與婚生子女相同,為民法第1077條第1項所明定【註7】。在婚生子女的關係既然沒有兩個以上的父母,對於養子女也應該是如此,因此民法不想使得子女同時有兩個以上的親子關係,以避免親屬關係複雜化!
💡律師補充: 夫妻共同收養後,如果之後離婚,對於原本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收養的養子女,並不會造成任何影響。如果養父或養母再婚,其再婚後的配偶,就不能再予以收養。 |
(六)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同意:
成年收養往往是為了收養人老年之後的生活提供照護,因此收養後,被收養人往往需要與養家及養父母共同生活,此種生活變化會對被收養人的配偶而言,不僅會影響原本的婚姻生活,甚至可能難以維持家庭生活的和諧。因此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被收養,為了保護他方配偶在法律上的利益,所以立法者明定民法第1076條【註8】,夫妻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同意。
民法第1076條: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
💡律師補充:
但如果有配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的情形,由於沒有婚姻和諧的考量,且事實上配偶也不能明白表示同意,因此立法者特別訂立1076條的但書規定。
(七)子女被收養時應得父母之同意:
無論是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子女出養時,由於會涉及到身分上權利義務的變動及法律上的利益(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義務,或是成年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等),因此都應該得到父母的同意。
民法第1076條之1【註9】: I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II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III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
💡律師補充:
原則上收養需要經過父母同意,但是如果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或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則不需要經過父母同意;另外立法者為了加強同意權的效力,所以還特別明定需要將「同意」做成書面並經過公證,或是經法院傳喚當庭以言詞表示同意並記在筆錄上!
四、收養人聲請收養子女的收養程序(流程):
想正式完成收養程序,向法院聲請收養是必要的步驟之一。以下是完整的法院收養流程與辦理方式,幫助您快速掌握應該要準備的資料與辦理順序:
(一)第一步:準備必要文件與證明資料:
依規定需要準備收養同意書、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親屬關係證明)等資料,以利法院審查。
💡律師小補充: 收養同意書如果沒有去公證,那麼法院在開庭的時候就可能會傳喚被收養人的父母到庭說明喔! |
(二)第二步:撰寫聲請狀並向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需由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以聲請人的名義,撰寫收養聲請狀,並附上必要文件及證明資料,遞交給收養人戶籍地的地方法院進行聲請。
(三)第三步:繳納裁判費與法院審理:
法院將通知聲請人繳納裁判費,在收到裁判費後,法院將排定開庭日期,以確認該收養事件是否符合收養程序中所涉及到的當事人利益。
(四)第四步:等待法院裁定結果:
法院審酌相關證據資料後,將會作出是否准予收養的「裁定書」。聲請人收到裁定書沒問題後,法院將會再給聲請人「確定證明書」。
(五)第五步:持聲請確定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當事人收到聲請確定證明書之後,持該證明書及相關資料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收養程序至此才算正式完成!
五、常見問題 Q&A:
Q1:在台灣收養小孩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A:收養人須年滿20歲並比被收養人年長20歲以上(夫妻共同收養者可放寬至16歲),雙方須有收養合意,且不得為直系血親姻親、輩分不相當之親屬。若為夫妻,原則上需共同收養。
Q2:收養朋友的小孩可以嗎?
A:可以!但需符合收養年齡差距、非禁養親屬範圍、雙方同意以及符合民法所規定的其他條件,並經法院審理裁定通過。
Q3:收養一定要向法院聲請嗎?
A:是的!依我國法律規定,收養行為必須透過向地方法院聲請,經法院審理裁定通過後,才能合法完成收養。
Q4:法院聲請收養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A:通常需準備:聲請狀、雙方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收養同意書、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公證文件等。
Q5:法院收養流程需要多久時間?
A:視個案情況及法院案件量而定,通常從遞交聲請狀至裁定確定約需1至3個月不等,若需家庭訪視或補件等流程可能更久。
Q6:完成法院收養後還要做什麼?
A:需持聲請確定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才算正式完成收養程序。
Q7:繼父或繼母收養配偶的孩子,需要配偶同意嗎?
A:原則上夫妻需共同收養,但如果是一方收養配偶的孩子,法律另有例外允許該方可單獨聲請收養。
Q8:收養聲請書如何撰寫?
A:由於收養程序影響到的當事人範圍甚廣,且每個個案間的情況也不同,因此建議由律師評估所有情況,並撰寫收養聲請書,以維護您在法律上的權益!
六、結語:
收養不只是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更是讓愛延續、讓家庭完整的重要過程。無論您是想收養朋友的小孩、繼親收養,還是無血緣關係的收養,本篇文章已為您整理收養的法律程序、收養人條件、法院聲請與戶政登記等完整資訊。
若您在聲請收養流程中有任何疑問,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無虞、流程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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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1072條。
【註2】: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1076條之2。
【註4】: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1073條。
【註5】: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1073條之1。
【註6】: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1074條。
【註7】: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1077條。
【註8】: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1076條。
【註9】: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1076條之1。